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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i守护高保额意外险
高收入人群必备、综合意外保障、可附加猝死责任、保额达300万元
意外身故伤残保障充足,可选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意外医疗社保范围内报销,无免赔额100%赔付,
附加猝死责任保障更全面,最高30万元。
-投保须知-
【保险公司】
您购买的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销售(港澳台除外),目前该公司在全国各省设有分支机构。
【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人保i守护高保额意外险
备案编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1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C00000232522020102113472;附加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疾病保险)[2016](附)057号;
1、投保年龄:18-65周岁
2、保险期间:1年
3、购买份数:1份
4、职业类别: 1-3类,详见职业类别表
5、销售区域: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人保财落地机构及联系方式
6、生效日:第五日零时,电子保单将于下单后3工作日内发到邮箱中
7、投保关系:本人
8、证件类型:身份证
9、常见错误:工作单位不能填个体户或者个体经营,一定要写具体的名字,或者填写无。
10、电子保单请通过此地址进行下载:https://m.picc.com/#/policy-query
【重要告知】
1、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能正常生活学习的1-3类职业人员,承保年龄为18-65周岁。每人限购一份,若重复投保则理赔时只赔付一份且以保额较低计划进行理赔。
2、本计划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不包括以下医院: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市、四平市所有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鸡西市所有医院;7)河南省的信阳市、洛阳市、郑州市、开封市、新乡市、焦作市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所有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9)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内江市、雅安市所有医院。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3、被保险人仅限1-3 类职业人员。其中下列职业被保险人不接受投保:010101 种植业者,010102 养殖业者,010103 果农,010104 苗圃工,010105 农业管理人员(不亲自作业),010106 农业技师,010107 农业工人,010108 农业机械操作或维修人员,010109 农业实验人员,010110 农副特产品加工人员,010111 热带作物生产人员,020102 渔场管理人员(亲自作业),020103 养殖工人(内陆),020105 捕鱼人(内陆),030102 山地造林工人,050103 出租车司机,070106 木匠(室内),070119 散工,070138 建筑物外墙.玻璃幕墙,070139 电工.管道工人,070141 电梯安装及修理人员。
4、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人保客服热线95518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本产品(黄金版)要求被保险人投保时上一年度应税薪金收入不低于10万元。应税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不包括投资收入等非劳务所得。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每日住院津贴”责任的索赔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前一年度应税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不包括投资收入等非劳务所得)纳税证明,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产品(白金版)要求被保险人投保时上一年度应税薪金收入不低于20万元。应税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不包括投资收入等非劳务所得。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每日住院津贴”责任的索赔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前一年度应税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不包括投资收入等非劳务所得)纳税证明,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产品(钻石版)要求被保险人投保时上一年度应税薪金收入不低于30万元。应税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不包括投资收入等非劳务所得。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每日住院津贴”责任的索赔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前一年度应税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不包括投资收入等非劳务所得)纳税证明,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投保时需填写真实的就职公司名称以及职务,在保险期间若发生了职位变动,需及时告知并更正,若理赔时的实际就职公司或者职务与投保时不符,视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7、本保单中的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猝死责任等待期为30天。
8、意外医疗赔付标准: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公立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
9、因2米及2米以上高空作业(具体见国标《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导致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10、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epicc.com.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11、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在保险公司官网申请开具,开具成功后电子发票可直接下载。
12、本产品不支持生效前撤单。如在生效后退保,请先致电保司95518联系。
13、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保单样本,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向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确认申请投保。
【温馨提示】
1、本产品保费支付方式为在线支付。
2、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将会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直接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
3、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4、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5、责任免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4);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5)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5)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6)期间;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见8.7)、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9)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2.3.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5)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5)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6)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
(17)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8)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9)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20)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1)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23)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条款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既往病症(释义见4.3)及其并发症;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见4.4)。
6、特别提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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